79上午900,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程子林做客新華網,在高端訪談節目中對新《統計法》進行深度解讀,對網友關注的熱點問題作了一一解答。

  訪談全文如下:

 

  [主持人]首先請您給我們介紹一下這次新統計法的出臺背景。

 

  [程子林] 現在的情況是,各種利益主體多元化,每種利益主體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訴求。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國的統計工作越來越重要,在認識國情、反映國力、把握國勢和國家的決策管理中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不僅如此,在科學研究特別是經濟研究中,在廣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統計資料也越來越重要。比如說選擇職業,統計資料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

 

我國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國際交往越來越密切,我國的經濟總量也越來越大,在國際經濟舞臺的份量也越來越重。中國的統計對全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所以中國統計資料的質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另外一個方面,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統計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調查對像不配合的情況比以往更多了。由於我們的統計資料越來越重要,和各種利益主體的關係也更加密切了,他們干預統計資料的動機更強了。怎麼通過修訂統計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預防和懲治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的事情。

 

 

  [主持人]行政干預統計資料是我國統計工作中的一個頑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預也就成了我們這次立法的宗旨之一。我們的這種努力在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體的體現?

 

 

  [程子林]具體可以從七個方面來說。

 

  第一,將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尤其把真實性擺在第一位。

 

  第二,明確禁止領導人員的行政干預行為。《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領導人員的「三個不得」,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三,依法保障統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進一步明確對統計人員的要求,強化統計人員的職責。因為統計人員是政府統計活動的直接實施者,領導人員干預統計資料要通過統計人員的手來實現,在統計法裏對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作出了規定。

 

  第四,對統計調查對像真實報送統計資料作出義務性規定,並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現在有一些情況,地方或者部門,甚至有時候是統計機構,為了一定的目的,為了把這個數字能統計到符合他原來設定的目標,要求企業一開始在起報環節就按照上面的意圖來報,就要求調查對像編造資料、篡改資料。

 

  在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其中,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也可以給予1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保障了統計調查對像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於有關方面要求調查對像編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他們也可以依法進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權力。另一方面,我聽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擔責任的,可能我要被處分,甚至被開除,所以從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會抵制。

 

 

  [主持人]有些人員為了迎合某些領導人的意圖,私自篡改統計資料,對他們的處罰會不會更嚴重一些?

 

 

  [程子林]一個調查對像被迫弄虛作假是一種情節,主動迎合上面的有關要求,這又是一種情節。所以在統計法裏也規定,對於一般的給予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給予5萬元以上到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一般就是警告、記過等,有很大的區別。

  第五,對監督檢查作出新規定,加大對行政干預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這一章給了統計機構很大的權力,在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和統計違法案件過程中有很大的權力,保證查處的效果,責任人認定比較明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比如說很多信息都保存在電腦裏面,我要看電腦裏有沒有違法的記錄,我要看,你不能拒絕,拒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給看我就可以處理你,這就是很大的權力。為了把統計報表做出來,需要很多財務報表資料的支撐,很多統計資料來源於會計資料,那好,統計法就授權統計機構檢查在做統計報表過程中相關的一些資料,比如原始記錄、臺帳、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等,你就應該配合檢查機構來接受檢查,如果不配合,本身就可以處分、處罰你。

 

  [主持人]今後我們的工作人員就可以更加順利的進行統計檢查工作。

 

 

  [程子林]統計機構也好,有關方面的領導也好,調查對象也好,如果我們接到關於他們的舉報,發現他們有違法的嫌疑,或者例行開展一些檢查活動,有關被調查對象都應該履行被檢查的義務,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接受檢查。

 

  第六,實施統計行政問責制,加大對領導人員行政干預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原來統計法中,對領導人員干預統計資料也規定了一些法律責任,主要是三類。第一類是自行修改編造統計資料的,這種情況極少,一般領導人不做統計,他不自己改數,是授意或者暗示,通過統計人員的手來改。第二類是授意、強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編造、篡改統計資料。這類違法行為在實踐中不是個別的,在一些地方還有不少這樣的行為發生。但是在檢查過程中,很難找到授意的證據、強令的證據,被授意和強令的對象都是他的下級,一般都要為領導擔責任,所以找證據很不容易。第三類是對拒絕編造虛假資料、篡改資料的人進行打擊報復,對這種情況要給予領導人處分,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主持人]今後這種授意或者強迫下面的工作人員對統計資料作假時,心裏就要掂量掂量了。

 

  [程子林]第七,從查處機制上,進一步保障對領導人員行政干預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有關人員違法了,也查實了,該給處分,但是處分起來非常難,原來一直是這樣,不容易落實。這次修改統計法規定了一個機制,因為統計違法行為主要由統計機構來調查,他們在調查過程中認為應當給有關人員處分的,就有權力同時也有責任提出處分的建議。因為很多是統計機構管不著的,地方的領導幹部,一個縣的縣長,一個市的市長,統計局管不了,他並沒有處分權,按照現在統計法規定,連處分建議權都沒有,很多情況下很難落實這個處分。

 

 

  [主持人]近來,有關政府部門公佈的統計資料相互「打架」現象,頻頻見諸報端。這次《統計法》修訂在統計資料公佈問題上也經歷了「一波三折」,從「協商一致後公佈」到「資料不一致的不得公佈」,到目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請問這些變化是出於怎麼樣的考慮?

 

 

  [程子林]統計法修訂過程中和修訂以後,媒體非常關注這個問題,網上一搜索,有很多這方面的討論文章。大家非常關注,說明統計法、統計資料在人們生活中已有很重的份量。國家開展統計調查是為了國家管理的需要。政府統計調查分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三類項目,這三類項目按照統計法的規定,是相互銜接、互相配套的。其中核心是國家統計調查,它在這三類調查裏面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具有主導性的地位,部門的調查項目和地方的調查項目都應該服從國家統計調查項目,不與國家調查項目重複矛盾,這在現行的統計法實施細則裏已經作了明確規定。

 

 

  按理說,如果嚴格執行這些規定,統計資料一般來說不會有太多打架的問題。但是由於各方面對統計資料的需求特別多,國務院有很多需求,各部門、各地方進行管理,需要更細的、頻率更高的統計資料。比如說糧食產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國情資料,關係到人民的吃飯問題,怎麼把糧食產量統計準,國家統計局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在花很大的力氣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

 

 

  大躍進出現了浮誇風,糧食產量的統計資料出現了很大的誤差。所以在1963年,國家統計局就成立了全國農產量調查隊,通過抽樣調查的辦法搞清楚糧食產量的資料。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又重新組建了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來調查全國的糧食產量,還包括農村住戶的一些基本資料。這套方法是世界上通用的方法,比較科學的抽樣調查,資料也是比較準確的。這是一個基本的國情國力資料。

 

  但是作為農業主管部門,在糧食生產的不同環節都需要資料,中間要經過很多次預測、預估產量,所以農業部門也進行了一些調查,這種調查表面上看是重複的,但是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再一個理由,國家統計局開展的糧食產量調查,從設計的理念和思路來說,就是為了搞準全國的糧食生產資料和各省的糧食生產資料。至於各縣、各市的糧食生產資料,如果靠這樣一套抽樣調查辦法來做,成本非常高,難度非常大,資料質量也難以保證。國家統計局不直接統計,而由地方統計。分市分縣的糧食產量一加起來,又會形成另外一個全國糧食產量統計資料。兩種目的、兩種方法、兩條渠道統計的糧食產量是絕對不一樣的。其中,國家統計局調查的糧食產量資料,無論是從技術層面看,還是從體制機制層面看,都更能真實地反映客觀實際,更具有權威性。

 

 

  [主持人]在修訂草案中曾規定公民個人不配合普查,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要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為什麼最後沒有通過?

 

 

  [程子林]公民個人也是統計調查對象,也有向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和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資料的義務,這在統計法裏有明文規定。新的統計法、現行統計法都是明確規定的。首先,個人有義務配合國家開展統計調查工作,國家調查到你這兒來了,比如說人口普查,每個公民都有義務來配合,如實回答問題。

 

 

  比如說國家統計局開展的住戶調查,是要通過一家一戶記賬,每天家庭的收入情況、支出情況,花了多少錢,這些錢花到哪去了都要一筆一筆記下來,按月匯總報給國家調查隊。這是非常辛苦的事。但是作為公民,為了給國家統計工作提供便利,為生產國家統計資料做貢獻,為了國家管理的需要,統計資料必須按這麼一個程序,很多資料是從公民那裏報上來的,公民不配合,就沒法把這個事做好。比如說人口普查,普查到你這兒,你說我不報,那我怎麼知道你的基本情況,你是什麼職業,學歷怎麼樣,現在家庭基本情況怎麼樣,不知道,我就沒有辦法把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搞清楚,國家決策管理中就缺乏可靠的基礎。

 

  [主持人]程司長,實際上一部法律制定的過程很艱難,但我認為更艱難的是它的執行過程,怎麼樣讓這些辛辛苦苦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款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它的作用,這是修訂後的統計法出臺之後必須想到的一個問題。

 

 

  [程子林] 還有很多很多規定,都是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說的,比如說調查項目的審批,怎麼把審批關把好,讓統計調查項目設計得更加科學、精簡、高效,通過更少的調查項目、更少的調查對像、更低的調查頻率來獲得盡可能多的統計信息,獲得盡可能準的統計信息,這是統計機構的一個基本職責。

 

 

  比如說統計資料質量的管理,這個過程也是非常複雜的。統計法規定,統計人員要對錄入、審核的資料與統計調查對像報送的資料的一致性負責。調查對像報送的資料你要履行審核職責。統計人員明知統計資料不實而不履行調查核實職責,要承擔責任,要被處分。調查對像報來資料,首先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要履行審核職責,看它準不準,有沒有什麼邏輯上的矛盾,和相關指標是不是銜接,和他以前的資料比起來是不是有畸高、畸低的情況,是不是有大的起伏,如果有這種情況就要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如果一查確實是這麼多那就放心了;如果一看,是調查對象的問題,確實是工作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出了問題要責令改正。這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權力,同時也是他的責任,不這麼做就是他的失職。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發現了違法行為,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如果發現了有關領導人員、下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像違法,要嚴肅查處。如果不查處,就縱容了違法行為。作為政策法規司重要的職能、基本的職能就是開展執法檢查,組織經常性的執法檢查和全國性的執法大檢查,來看看各地、各部門是不是有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如果有,堅決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典型案例還要曝光,曝光威力非常大,如果把這些都做到了,統計法就可以得到很好的施行。

 

  我還想講一句,統計工作的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統計機構是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之下來開展工作的。由於統計資料承載了太多的利益訴求,很多利益通過統計資料體現出來,比如說考核幹部,評價幹部的政績,評價一個地方、一個部門這一年幹的怎麼樣,那都要用統計資料說話。有沒有道理?有道理,非常有道理。我認為它是行政管理工作、幹部管理工作科學化的一個標誌。不僅要定性的評價幹部,而且要定量的評價幹部。關鍵是這種定量的考核要不斷地科學化,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經驗,在操作過程中要儘量從機制上減少各種因素的干擾,切實保證資料真實。

 

 

      這一段對話主旨在描述大陸官方對統計的正確性、真實性的要求與重視,雖然我也滿懷疑,畢竟目前大陸是相對不民主的地區,他們能對統計的實性要求到什麼地步呢??但是反觀我們自己,台灣是自由美麗的寶島,我們不應該讓民主變成了各說各話,大家無的放矢的保障,如果連大陸都開始重視這些問題,台灣是否也該著手立法來管理呢?以免將來淪為民調滿天飛、政見胡亂吹的失序狀況,愛台灣真該好好思考這個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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