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診斷碼的驗證

接著是疾病診斷碼的驗證(Validation),一般來說每個研究最重要的變項不外乎收案條件(Criteria of enrollment)、主要分組條件(Study group)以及主要結果變項(Primary outcome variable)。

(1)純粹診斷碼的驗證

如果欲登上高分期刊,以上三個重要變項的疾病診斷碼最好可以經過驗證,我們以最常見的糖尿病為例,下圖是Lin Cheng-Ching等人(2005)發表在臺灣醫誌的健保資料庫疾病碼驗證研究,該研究是以問卷調查(Survey)當成是黃金指標(Golden standard),也就是真正的疾病有無是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

由下圖(Table 2)可知,Number of outpatient visits≥ 4一共有923人(Concordant 883人與Discordant 40人),Concordant就是健保資料庫與問卷調查的結果一致者,Discordant就是兩者不一致。於是如果我們收案條件為病人需至少有4次(以上)的糖尿病門診診斷(ICD-9-CM: 250.xx),其真正是糖尿病者的機率是95.7%(883 / 923)。

反之,如果我們是沒有限定糖尿病門診診斷次數,而是1次(以上)的門診診斷就認定是糖尿病患者,如此的正確率剩下74.6%([63+28+33+883] / [1007+343]),因此可知如果我們的收案條件(分組條件或Outcome)如果是糖尿病,那最好可以設定需符合至少4次以上的門診來認定,而且有文獻可以讓我們引用,證據力與表面效度會非常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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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診斷碼加上處置碼的驗證

關於疾病的分類,由於臺灣健保資料庫從2000年開始全面啟用ICD-9-CM後,一直到目前最新釋出的資料(2013年)仍繼續沿用ICD-9-CM,但目前已有更精確的分類系統ICD-10-CM(臺灣預計民國104年開始實施),因此可見有些疾病其實在ICD-9-CM並沒有被分類到,此時研究者必須根據臨床上的實際情況予以定義。

以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ARDS)為例,這麼常見且嚴重的疾病,其實ICD-9-CM並沒有這項診斷,因此研究者引用過去的定義(而且還是國外的研究),結合ICD-9-CM診斷碼及ICD-9-OP處置(手術)碼,ICD-9-CM為518.5 and 518.82(急性呼吸衰竭)合併ICD-9-OP為96.70, 96.71, and 96.72(插管)定義為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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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Neurosurgery 71:795–8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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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Neurosurgery 71:795–803, 2012


(3)小結

收案條件、分組條件或Outcome如果可以的話,盡量要能找到臺灣健保資料庫疾病碼的驗證研究,如果臺灣NHIRD沒有此類研究,次佳方案則是引用國外資料庫的驗證研究。假設該疾病完全沒有被驗證過,那麼就會建議用相對嚴格的標準,例如收案或分組條件要至少3到4次的門診主診斷,Outcome則是以住院主診斷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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